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海烟处[ 2020]第 215 号 |
案件名称: | 陈文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陈文明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0年04月29日04时3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一行5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新村547号陈文明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查获违法卷烟:芙蓉王(硬)3.80条,云烟(紫)4.00条,玉溪(软)0.20条。合计3个品种8.00条卷烟。总案值为1396.00元。通过调查得知,该店已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证号:460105100950,持证人:陈文明),该批卷烟是从外面商行调来准备在店内零售的。经检验鉴定,全部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陈文明对以上卷烟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有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卷烟价格表和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处以698.00元罚款,对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作公开销毁处理。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十五日内到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缴纳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06月01日 |
备注: |